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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工贸行业可燃粉尘暨可燃蒸气安全管理的通知
时间:2014/8/5 10:40:40 访问量:1244 来源:安全监督管理科 作者:aqjdk 濮安委办〔2014〕15号 濮阳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加强工贸行业可燃粉尘暨可燃蒸气 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有关单位和企业: 近年来全国一些地方相继发生可燃粉尘暨可燃蒸气等作业环境爆炸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特别是2014年8月2上午7时37分许,江苏昆山开发区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气车轮毂拋光车间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爆炸,至目前已造成75人死亡、187人受伤。这些事故充分暴漏了企业对可燃粉尘暨可燃蒸气作业危险性认识不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作业现场通风、除尘、防火防爆等安全设备设施不完善,企业作业人员缺乏相关的安全知识,当地政府及部门安全监管责任不明晰、安全检查不到位等严重隐患。为有效防范该类事故发生,现就加强冶金等工贸企业可燃粉尘暨可燃蒸气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可燃粉尘暨可燃蒸气作业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可燃粉尘分有机粉尘和无机粉尘两类。有机粉尘如面粉、木粉、化学纤维粉尘等;无机粉尘包括金属粉尘和一部分矿物性粉尘(如煤、硫等)。可燃蒸气主要是指机械、家具等加工企业喷涂油漆时产生的气雾。可燃粉尘(蒸气)悬浮在助燃气体(如空气)中,浓度达到爆炸极限, 当足以引起爆炸的点火源时就会发生爆炸。粉尘(蒸气)爆炸事故多发生在面粉厂、纺织厂、饲料、塑料、金属及木器加工厂、粮库等,容易造成群死群伤事故。各有关企业要充分认识可燃粉尘(蒸气)爆炸危害性,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作业场所的安全管理。各县(区)、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可燃粉尘(蒸气)作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将其作为安全生产监管和事故防范的重点,进一步加强对冶金等工贸企业可燃粉尘(蒸气)作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检查,研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狠抓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有效防范冶金等工贸企业爆炸等事故的发生。 二、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各级安监部门要督促企业针对粉尘作业特点,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涂装作业安全规程》(GB7691-2003)等有关标准,切实加强可燃粉尘(蒸气)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1、合理布局建(构)筑物,消除可燃粉尘源。一是企业安装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或存在可燃粉尘的建构筑物应与其它建构筑物分离其防火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的相关规定。二是企业要完善通风除尘等设施,采用通风排尘、抽风排尘等方式,及时消除场所的粉尘积聚,在粉尘场所配备检测仪表,及时检测场所粉尘浓度,严防粉尘超标。三是企业除尘系统的泄爆、隔爆装置必须保持完好和正常运行。宜按工艺分片设置相对独立的除尘系统,所有产尘点均应装设吸尘罩。除尘器的安装、使用及维护应符合《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GB/T 17919-2008)的相关规定。可燃粉尘不能用电除尘设备。四是企业粉尘车间各部位应平滑,尽量避免设置一些其他无关设施(如窗幕、门帘等)。管线等尽量不要穿越粉尘车间,宜在墙内敷设。 金属及木器加工企业的涂装设施应符合《涂装工程安全设施验收规范》(AQ 5201-2007)的要求。 2、强化动火作业环节管理,严格控制点火源。一是企业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电气设备应严格按照《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GB12476.1-2000)、《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1992)进行设计、安装、运行,达到整体防爆要求,尽量不安装或少安装易产生静电、撞击产生火花的材料,并采取静电接地保护措施。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应按《建筑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中有关规定采取相应防雷措施。二是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完善直接作业环节的规章制度,认真开展动火等直接作业前的风险分析和评估,存在粉尘的场所动火前要采取清理、除尘等措施,严防动火引发粉尘爆炸。要严格动火作业的审批制度,落实各项防范措施。三是企业要加强对动火作业过程的管理,配备具有相应能力的人员现场监护,完善应急设备设施,明火作业开始前应清除明火作业场所的可燃粉尘并配备充足的灭火器材;进行明火作业的区段应与其他区段分开或隔开;进行明火作业期间和作业完成后的冷却期间不应有粉尘进入明火作业场所,确保及时妥善处置突发状况。四是企业要加强个体防护。要按照《个人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 11651 -2008)的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保护用品。 3、加强日常安全管理,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一是企业要结合自身粉尘(蒸气)爆炸危险场所的特点,制订完善粉尘(蒸气)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并落实粉尘(蒸气)防爆安全检查工作制度。二是企业要加强职工安全生产和粉尘(蒸气)防爆教育,普及防爆知识,特别是要加强重点岗位职工及检维修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规程、粉尘(蒸气)防爆、应急措施等在内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三是持续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企业要针对粉尘(蒸气)可能造成的风险,进行全面系统的排查整治。要对存在可燃粉尘(蒸气)进行检测分析,掌握其爆炸极限和引爆能量值,制定有针对性措施。对查出的隐患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及时消除粉尘(蒸气)安全隐患。四是加强粉尘(蒸气)作业应急预案工作。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的要求,根据本单位作业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保证作业人员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预案内容,并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和器材,定期进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做到快速、有效、科学、安全施救。 三、进一步加强可燃粉尘(蒸气)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和执法工作 各县(区)、各部门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大对涉及可燃粉尘(蒸气)作业的冶金等工贸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一是采取切实措施,摸清辖区内涉及可燃粉尘(蒸气)作业企业的基本情况。准确掌握涉及可燃粉尘(蒸气)作业企业的数量、可燃粉尘(蒸气)的类别和应急措施等,认真分析以往粉尘(蒸气)爆炸事故的原因,研究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不断探讨监管新方法和新手段,督促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事故防范工作实效。二是加大安全生产检查力度,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检查涉及可燃粉尘(蒸气)企业通风除尘设备设施是否完善、动火作业等制度是否制定并落实、消防器材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是否配置到位、培训教育和应急措施是否落实、安全检查是否到位等情况,发现问题和隐患要及时督促企业整改。对未及时整改的企业,要加大查处处罚力度,形成安全生产高压态势。要加强与消防、工信、质监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发现其他主管部门职责范围内隐患,要及时通报移交有关情况,联合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从源头上消除不安全因素。三是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对已经发生的事故,要查清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措施,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要严格执行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对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单位采取约谈、通报和召开现场会等方式,加大警示问责和督导整改力度,用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 请各县(区)分别于8月8日和8月15日将本辖区涉及可燃粉尘暨可燃蒸气企业基本情况(见附件3)和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报送市安监局监督科。 联系人:刘兴选 联系电话:4411365 电子邮箱:ajjjdk@126.com
2:我国影响较大的暨2014年以来的可燃粉尘(蒸气)爆炸事故
上一条:2016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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