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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河南省安委会办公室豫安委办〔2014〕44号的通知
时间:2014/8/7 17:12:46 访问量:1436 来源:事故调查科 作者:sgdck 各县(区)安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监督事故责任单位对事故报告中提出的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更好的吸取事故教训,防范事故再次发生,现将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有关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落实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豫安委办〔2014〕4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县(区)政府和事故责任单位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学习《通知》精神,切实抓好本辖区、单位内的组织实施工作,切实做到“事故教训不汲取决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决不放过”。
二、事故发生单位是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也是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主体,要在事故发生后认真反思事故原因,吸取事故教训,查找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不足和漏洞,对于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原因基础上提出的有针对性的防范和整改措施,必须不折不扣地予以落实。
三、建立事故防范措施落实督办机制,由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牵头单位在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以安委会办公室名义向有关部门和单位下发《事故防范和整改建议落实督办通知书》,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较大事故防范和整改建议落实督办,县(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一般事故防范和整改建议落实督办。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接到督办通知三个月内,书面报告完成落实情况;逾期未完成落实的,要向督办单位说明原因并制定具体落实方案和完成时间。
四、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加大对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落实情况的检查力度,对不能按时按要求完成落实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2014年7月31日
附件:
上一条:2016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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