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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的通知
时间:2014/10/29 11:03:53 访问量:3511 来源:政策法规科 作者:zcfgk 各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各中央、省驻濮及市管企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国家、省安排,为广泛深入开展新《安全生产法》的学习和宣传贯彻活动,为法律施行营造强大的舆论氛围和良好的执法环境,现就有关宣贯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新《安全生产法》被称为我国“史上最严”的一部法律,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安全生产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解决了安全生产“摆位”问题,提出了一系列安全生产工作新理念,健全完善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从严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了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措施,加重了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力度,对于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地位,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新《安全生产法》的公布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安全生产工作向科学化、法制化方向又迈进一大步。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法修改的重大意义,抓住新法颁布实施的有利时机,认真组织开展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努力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全社会学法、知法、用法、守法。要高度重视,紧急动员,迅速行动,调动各方面积极性,运用各种方法途径,掀起一个学习的热潮、宣传的热潮、贯彻落实的热潮,为新《安全生产法》的正式施行,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创造有利的执法环境,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和群众基础。 二、宣贯时间安排 2014年10月1日—12月31日 三、宣贯活动安排 (一)抓好领导干部、安监人员、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等重点对象的学习教育 新《安全生产法》的学习宣贯,要做到党委和政府部门负责人、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部门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全覆盖。 1.由各级安委办负责,向市、县(区)、乡(镇办)的党委、政府领导同志送阅新《安全生产法》释义,利用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等形式,认真宣贯新法的修订精神、主要亮点。同时,将领导干部学习新法与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相结合,加深其对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认识,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工作机制和安全发展理念、“红线意识”学习到位、落实到位。 2.利用每周集中业务学习时间或者“一创双优”活动集中学习时间,组织市、县(区)、乡(镇办)安全监管监察执法人员人员,采用领学、领讲、考试、竞赛等各种形式,系统学习全国人大法工委编写的新《安全生产法》释义。要按照国家、省文件的明确要求,确保人手一本,逐条学习释义,对重要制度、重要条文重点研讨,原原本本的领会立法本意和丰富内涵,确保安全监管责任明确、履职到位、执行到位。 3.由各级安委办层层负责,以督促学习、讨论新《安全生产法》释义的形式,组织开展新《安全生产法》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乡村、进机关“五进”活动,确保各级安委会成员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学校、社区、乡村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有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熟知新《安全生产法》的主要修订内容和条款内涵,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 4.开展专题讲座和宣贯学习班。 (1)根据统一安排,组织全市安全监管系统人员收看省政府安委办拟于10月下旬举办的新《安全生产法》专家视频讲座。 (2)11月上中旬,邀请新《安全生产法》起草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邬燕云,到我市对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现场讲解新《安全生产法》的修订内容。 (3)由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对从业人员组织开展新《安全生产法》的全员宣讲活动,让从业人员了解、明确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法定权利和义务,自觉做到学法、懂法、守法。各级安委办要加强督促指导,必要时直接参与,确保活动落到实处。 (4)各级安委办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等,要结合实际,针对重点对象,分层次、分批,适时组织开展座谈、研讨、学习等各种新《安全生产法》宣贯学习班,促进对新法精神实质的深刻理解和应用。 (二)广泛开展社会性宣传活动 1.市、县(区)要把新《安全生产法》作为“六五”普法工作的重中之重,深入开展普法宣传。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杂志等各类媒体和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广泛宣传新《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精神和实质内涵,普及安全生产防范知识,进一步提高社会公众的安全生产意识,提升从业人员的自我保护意识,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让全社会更加关注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法制氛围。 2.由濮阳广播电视台、濮阳日报社分别负责,在显要位置、重点时段,对新《安全生产法》的修订进行社会公益宣传,加大有关宣贯活动的新闻报道。同时,要充分利用濮阳日报《安全你我他》专栏、濮阳广播电台《安监之声》栏目、濮阳市安全监管局门户网站等,对新《安全生产法》进行深度解读。 3.各地、各单位要针对本地区和行业领域的特点,通过组织征文活动、知识竞赛、演讲等群众性活动,广泛宣传新《安全生产法》的修订。 4.新《安全生产法》宣贯期间,有条件的地区和各有关企事业单位,要在大型广告牌、公共场所、办公场所等积极悬挂张贴新《安全生产法》宣传标语,或以LED屏播出宣传内容,为新《安全生产法》营造浓厚宣传氛围。各级安委办要加强对重点单位公益宣传的督导落实。 三、其它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安委会和各部门、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本行业领域新《安全生产法》的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全面负责,要亲力亲为、亲自动手抓。要高度重视新《安全生产法》的宣传贯彻工作,把认真学习宣传新法作为今明两年的一项重要任务,列入工作计划,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谋划,作出具体安排,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宣传要点,明确责任分工,落实工作经费,确保安全生产宣传工作与整体工作统筹协调推进。 (二)做好实施准备工作。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特别是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各自情况,积极结合新《安全生产法》的修订内容和国家、省相关配套制度的修订,对本级、本部门、本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有关规章制度等进行修改完善,对有关监管工作、执法工作、许可工作进行相应调整和完善,做好工作衔接,确保新《安全生产法》顺利实施。 (三)强化督促指导。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将新《安全生产法》的宣贯工作纳入本年度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重点内容,进行严格考核。各级安委会要紧密结合安全生产工作实际,通过信息简报、调度例会、专项报告等方式,加强督促和指导,确保层层推进、项项落实,切实增强宣传贯彻工作的实效性。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及时向市政府安委办报送宣贯的主要做法和相关信息等工作动态。市政府安委办适时对各地区、各单位的宣传贯彻工作进行检查或督导,掌握动态,供年终考核参考。 市政府安委办收集宣贯工作动态联系人:梅青阳,联系电话:6667789,邮箱:pysajj@163.com。
附件:1.新《安全生产法》学习宣传重点内容 2.新《安全生产法》宣传规范用语
2014年10月24日 新《安全生产法》学习宣传重点内容
1.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新法明确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将坚持安全发展写入了总则。对于坚守红线意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性好转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第三条) 2.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将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完善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新法提出要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了各方安全职责。(第三条) 3.落实“三个必须”,确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地位。按照安全生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新法一是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二是明确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三是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八条、第九条、第六十二条) 4.强化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乡镇街道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基础,有必要在立法层面明确其安全生产职责,同时,针对各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安全监管体制不顺、监管人员配备不足、事故隐患集中、事故多发等突出问题,新法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八条) 5.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的设置、配备标准和工作职责。新法一是明确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的从业人员下限由300人调整为100人。二是规定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管理人员的7项职责,主要包括拟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等。三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 6.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职责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一是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二是明确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八条) 7.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新法把加强事前预防、强化隐患排查治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一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二是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三是对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行政处罚。(第三十八条、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 8.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结合多年来的实践经验,新法在总则部分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高本质安全生产水平。(第四条) 9.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新法确立了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并从两个方面加以推进:一是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二是建立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制度,授权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10.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根据2006年以来在河南省、湖北省、山西省、北京市、重庆市等省(市)的试点经验,重点是为了增加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单位从业人员以外的事故受害人的赔偿补偿资金来源,新法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第四十八条) 11.建立分类分级监管和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制度。新法将分级分类监管和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作为安全监管部门的法定执法方式,明确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第五十九条) 12.对拒不执行停产执法决定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实施停电停供民用爆炸物品等强制停产措施。近年来,由于没有采取断然措施导致发生的重特大事故屡见不鲜。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新法规定: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第六十七条) 13.建立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为加强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尤其是针对实践中一些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上市公司“不怕罚款怕曝光”的情况,新法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金融机构。(第七十五条) 14.完善了事故应急救援制度。新法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基本保障和实践中的有效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一是明确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鼓励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二是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相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三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有关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四是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组织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二条) 15.加大对违法行为和事故责任的追究力度。一是规定了事故行政处罚和终身行业禁入。第一,按照两个责任主体、四个事故等级,规定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8项罚款处罚明文。第二,大幅提高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罚款金额:一般事故罚款20万元至50万元,较大事故50万元至100万元,重大事故100万元至500万元,特别重大事故500万元至1000万元;特别重大事故的情节特别严重的,罚款1000万元至2000万元。第三,进一步明确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零九条)二是加大罚款处罚力度。结合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企业规模等实际,新法维持罚款下限基本不变、将罚款上限提高了2至5倍,并且多数罚则不再将责令限期改正作为前置程序;增加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规定。(第六章相关条文)
1.热烈祝贺新修改《安全生产法》公布实施。 2.认真学习、大力宣传、坚决贯彻新修改《安全生产法》。 3.学好用好新修改《安全生产法》。 4.以人为本,安全发展。 5.高举安全发展大旗,为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而奋斗。 6.强化红线意识,促进安全发展。 7.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8.关爱生命,关注安全。 9.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依法制定安全生产规划。 10.安全生产规划必须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11.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2.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1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14.大力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15.严格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坚决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16.严禁使用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17.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18.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依法履行“七项职责”。 19.强化源头控制,确保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0.严格危险作业现场管理。 21.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22.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23.依法维护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 24.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进行举报。 25.实行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加强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 26.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依法落实强制性停产措施。 27.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确保事故应急救援高效开展。 28.事故调查处理必须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 29.依法公布事故调查报告,全面落实整改防范措施。 edit/uploadfile/201410/2014-10-29-11-10-9.doc
上一条:2016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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